公告日期:2024-04-29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3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4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7
第六章 责任追究 ......8
第七章 附则 ......8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相关事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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