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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7 00:19:18 股吧网页版
朝阳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
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由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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