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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7 00:19:19 股吧网页版
朝阳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获取
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投资新设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等。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投
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
估后,向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由总经理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等材料。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等材料完成后,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将其同时提交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评审后根据决策权限逐层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八条 经公司分级审批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
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具备决策权限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九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具备决策权限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同时要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如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参与或监督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维护公司利益。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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