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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7 00:19:21 股吧网页版
朝阳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有关信息或事项,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述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部是信息披露
的管理部门。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
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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