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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7 00:19:21 股吧网页版
朝阳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如有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
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
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公司照此实施。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注重与其他委员会、公司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以提高决策效率与效果。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手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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