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如有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具体执行机构。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评估和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审计委员会应同监事会的监督与检查活动相结合。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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