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审计对象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直属部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及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
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
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 立性,不得 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 及有关规定 ,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该保证审计部门在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时的全面和通畅,使其
全面了解掌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部门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信息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
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
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
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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