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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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下
午 14 时 30 分在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2 项议案,为《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增加的议案》《关于公司对资产负债率 70%以上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调整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2 名,代表股份 96,150,000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45.934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84 名,代表股份 1,075,5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13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18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075,5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138%。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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