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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2 18:32:14 股吧网页版
中天火箭: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3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假设: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8 月 27 日 , 公 司 以 公 告 形 式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
知”),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30,在陕西省西安市
蓝田县蓝关街道峣山路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李树海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4 年 9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5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1,903,7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0131%。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2,367,5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57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9,536,1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42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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