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7-1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的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股份的
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423号
致: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贺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人为欣贺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孙柏豪先生。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孙柏豪先生,男,中国台湾籍,台湾身份证号码为D12204****,经欣贺股份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为公司董事,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孙柏豪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如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欣贺股份提供的资料及增持人说明,本次增持实施前,孙氏家族成员孙瑞鸿先生、孙孟慧女士、卓建荣先生和孙马宝玉女士通过欣贺国际有限公司、厦门欣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巨富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81,072,000股,卓建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0,000股,合计持有股份281,672,000股,占公司
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65.50%。增持人为孙氏家族成员之一,本次增持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欣贺股份于2024年2月7日披露的《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董事长孙柏豪先生拟实施增持并计划自2024年2月7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总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最终增持股份的金额以增持期满时实际增持股份的金额为准。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欣贺股份于2024年5月7日披露的《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因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董事长孙柏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24年3月20日,实际控制人孙氏家族成员孙瑞鸿先生、孙孟慧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