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等)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
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
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应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
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开户银行履行协议。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管理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管理部审核,逐级由项目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核准,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 万元以上报董事长审批,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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