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1/3。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更换。
第四条 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3年的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离职或免职的除外。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监督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三)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股东会特别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监事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法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股东会也可按规定程序对其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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