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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9 18:03:16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42F/41F/31DE/2403/2405,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09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 言 ......6
第二节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4
六、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1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2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2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5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6
二十二、结论 ...... 27
第三节 签署页 ...... 28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


可转债 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报告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 月至 6 月

基准日 指 2024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中国广
核、中广核电 指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力、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
中广核集团 指

公司,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广东恒盛投资控股
恒健投资 指

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核集团 指

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

陆丰核电 指 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
本所律师 指

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主承销商、保荐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机构、华泰联合 公司
毕马威会计师 指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德勤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报规则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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