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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0 19:09:11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河北
回售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
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想问一下,有懂的吗?是不是8月18日开始,连续30天正股价低于1.05元,就可以要求公司回售.但问题是公司退市了怎么办?难道是以老三板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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