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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8 10:28:21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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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8 01:32:49 发布于 河南

$广汇转债(SH110072)$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于2020 年 9 月 18 日将总额人民币 1,700,000,000.00 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可转债后)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1 年 9 月 3 日,公司将上述实际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1年 9 月13 日将1,600,000,000.00 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22 年 9 月5 日,将上述实际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2 年9 月 7 日、2022 年 9 月 9 日和 2022 年 9 月 13 日分别将 200,000,000.00 元、50,000,000.00 元和 1,250,000,000.00 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 9 月 5 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3年 9 月 8 日将 1,355,000,000.00 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未归还。

根据有关规定,临时挪用资金确实不改变资金用途,但显然广汇转债在利用法律的空子,它连续多年持续临时挪用,每次归还资金不到十天后又继续挪用,并未按转债发行目的使用这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实际上是改变了用途的,广汇转债在钻监管的漏洞。

上述行为属于违规挪用可转债的情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在广汇汽车发行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1-1-35页中第十三条回售条款中(2)附加回售条款中明确规定——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我再举一个例子,中装转债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从而发起了可转债回售,广汇转债名义上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但实际上持续多年持续挪用且中间几乎没有间隔。因此希望证监会审查,认定广汇转债这一违规操作,还可转债持有人一个公道。

广汇汽车退市,可转债也相应退市,可转债持有人损失惨重,现在可转债资金还剩余一部分,再加上公司资产名义上还是净资产,如果这个时候回售权利可以实施,则我们债权投资人的利益还可以得到保护。如果再过两年,公司经营持续恶化,或者进行财产转移等操作,我们持有的可转债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惨状。

最后我希望证监会能够根据以上文件中的规定合法保护可转债投资人的利益。对广汇汽车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这一行为进行认定,让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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