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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5 23:23:14
发布于 上海
广汇汽车2020年8月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原定3个项目建设周期3年,都于2023年8月24日交付使用,但2023年8月在即将到交付期之际,公司却一纸公告称项目延期19个月。实际上除了门店升级项目,信息化升级和二手车网点建设资金使用比例不到3%,而这期间的资金实际都用于补充公司流动性。请证监会调查:广汇汽车募资三年了2个项目陷于停滞状态是否属于与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募集的资金没有投入项目建设而一直用于补充流动性是否属于改变资金用途?若涉嫌上述两条是否应该按承诺实施一次回售?
《募资说明书》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条款/13、回售条款/(2)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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