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期次级债券
2017 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发行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5 月 28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以下简称“本
年度”)利息及本金。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
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期次级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 15 浙商 04( 123067.SH)。
3、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
5、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2 年。
6、债券利率: 5.70%,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
兑付一起支付。
8、付息日: 2016 至 2017 年,每年的 5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9、兑付日: 2017 年 5 月 28 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0、 债券担保:本次次级债无担保。
11、发行方式:本次次级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12、承销方式:由发行人自行承销。
13、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评级综合评定,本次次级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二、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5 月 24 日。
(二)兑付停牌日: 2017 年 5 月 25 日。
(三)摘牌日: 2017 年 5 月 31 日。
(四)本息支付办法:按照《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期次级债
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70%。每张面值 100 元的本期债券派
发利息为 5.70 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 100 元。
三、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5 月 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本金和利息由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代理兑付兑息。
2、发行人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以下
简称“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若
发行人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兑付兑息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将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事实
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发行人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 16:00 时前将本次兑付兑息的
本金和利息足额划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3、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和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
4、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兑付、兑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
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
五、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
称“ QFII、 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具体安排如
下:
1、请截至 2017 年 5 月 2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
QFII、 RQF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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