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0
2015年鸡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由鸡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发行的 2015 年鸡西市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5 年鸡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鸡西资,代码 127075.SH
3、 发行人: 鸡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 人民币 13 亿元, 7 年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财金【 2014】 2829
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87%。
8、 9、 上市时间及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券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本年度的债券登记日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
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
年度利息。
4、 本期债券付息日: 2019 年 1 月 19 日, (上述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三、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1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PR 鸡西资”
持有人。
四、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
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
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
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
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
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
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
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
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
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
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
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鸡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2015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
者)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各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
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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