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1-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5年鸡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127075)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1-10

2015年鸡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

由鸡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19 日发行的 2015 年鸡西市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5 年鸡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PR 鸡西资,代码 127075.SH

3、 发行人: 鸡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 人民币 13 亿元, 7 年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财金【 2014】 2829

号文件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87%。

8、 9、 上市时间及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券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本年度的债券登记日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

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

年度利息。

4、 本期债券付息日: 2019 年 1 月 19 日, (上述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三、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1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PR 鸡西资”

持有人。

四、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

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

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

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

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

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

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

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

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

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

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五、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

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

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

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鸡西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2015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

者)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

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 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由各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

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