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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6-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5年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6年度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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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6年度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作为2015年营口沿海开发

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

财金〔2011〕1765号)的相关要求出具本报告。

为出具本报告,主承销商与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进行接洽,对于出具本报告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本报告依据

主承销商对有关情况的调查、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进行判断,对本期债券存

续期间所了解的信息进行披露。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丁占武

注册资本:500,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辽宁(营口)临海产业基地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招

商开发。普通货物运输(仅限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经营)、为

本公司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开发项目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仅限营口沿海开发

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服务分公司经营)、规划设计、土建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

测量、监理、招标代理。矿产开采(仅限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大宝沟山采

石场)基础设施施工设备出租,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通讯管廊出租、销售;房

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科技研发;土地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公司唯一的出资

人,持有公司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国有资产监

管局。

二、发行人履约情况

2

(一)办理上市或交易流通情况

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按照2015年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15营口沿海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提出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交易流通的申请。15 营口沿海债

于2015年2月6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证券代码“1580014”,于2015年3月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代码“127098”。

(二)付息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票面年

利率为6.45%。

发行人已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2017年1月26日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向全体债券持有人支付了本期债券的当期利息,发行人不存在应付未

付利息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5营口沿海债募集资金15亿元,2015年12月11日,发行人发布《营口沿

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变更“15营口沿海债”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并按照“发

改办财金[2015]3127 号”、“发改办财金[2015]1327 号”等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

的变更手续。变更后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如下:

募集资金用途

辽宁沿海经济带营

口沿海产业基地产

业区建设工程项目

辽宁(营口)沿

海产业基地二

期东区排水工

程项目

辽宁(营口)沿

海产业基地二期

东区给水管网工

程项目

补充营

运资金

合计

募集资金额度 7.12 2.54 0.50 4.84 15.00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用途

辽宁沿海经济带营

口沿海产业基地产

业区建设工程项目

辽宁(营口)沿

海产业基地二

期东区排水工

程项目

辽宁(营口)沿

海产业基地二期

东区给水管网工

程项目

补充营

运资金

合计

募集资金额度 7.12 2.54 0.50 4.84 15.00

已使用额度 7.12 2.54 0.50 4.84 15

3

未使用额度 0

0 0 0 0

发行人已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挪作他用的情

形。

(四)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

发行人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信息均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

披露。已披露的相关文件及时间如下:

1、2015年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流通信息(2015年2月

5日)

2、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变更“15营口沿海债”募集资金用途的公

告(2015年12月11日)

3、关于债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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