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8
关于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第一期)
2023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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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HAO LAW FIRM OF FU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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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第一期)
2023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3)世好意字第138号
致: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8年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2016年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受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相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PR榕停01”或“本期债券”)2023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有效表決权、会议表決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
(一)召集
本次持有人会议由“PR榕停01”的主承销商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负责召集。国开证券于2023年3月3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其他、附件等内容。
(二)召开
本次持有人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采取非现场线上会议方式召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形式等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和表决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3年4月11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
根据召集人及相关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验,截至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有表决权的总张数为30000张,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1户,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30000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的100%。
本期债券召集人、公司委派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持有人会议。
(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持有人会议以线上的形式召开,参会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方式,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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