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01
债券代码: 152197 债券简称: 19 福州 01
2019 年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7 日
债券付息日: 2021 年 5 月 10 日
2019 年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开始支付自
2020 年 5 月 8 日至 2021 年 5 月 7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
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19 年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 19 福州 01
3、债券代码: 152197
4、发行人: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3 亿元
6、发行期限: 10 年期。 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至第 4 年末,每年分别偿
付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 10%,10%;本期债券同时附设第 5 年末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的第 5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或下调债券存续期后 5 年债券
票面年利率 0 至 300 个基点(含本数),调整后票面利率为债券存
续期前 5 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或减去下调基点,在债券存续
期后 5 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选
择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回售价格为
本期债券债券面值的 80%.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至第 10 年末,每年分别偿付本期债券发行面值
的 10%,10%,15%,15%,15%,15%。
7、票面利率: 4.7%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计息期限为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至
2029 年 5 月 7 日止,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年付息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20 年 5 月 8 日至 2021 年 5 月 7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4.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7 元(含
税)。
3、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7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 2021 年 5 月 10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