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31
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06 月 09 日,注册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
15 号城投大厦 17 楼,法定代表人为黄志强。注册资本 206,850 万元,账面实收资本 206,850 万元。
经营期限:2013-06-09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重点区域和旧屋区综合开发(含商业地产和保障类房产);土地一级开发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新设产业园区、酒店餐饮业、贸易业、百货业、食品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本公司的控制方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基于上述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 2023
年 6 月 30 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半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外,其他项目均按历史成本计量。
如果资产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四)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均按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购买日,是指为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包含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所涉及的或有对价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相应调整合并商誉。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在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则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
(五)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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