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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29 19:56:15 股吧网页版
1631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3年度第31次)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9


债券简称:H20 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第 31 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关于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情况
2023 年 8 月 24 日,发行人披露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
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二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被告五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被告八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辽 01 民初 531号。

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债券卖出本息损失暂计 4,295,207.17 元。2.被
告一 华 晨 汽 车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司赔偿原告债券持有本息损失人民币
115,331,549.2 元。3.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债券持有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 7,210,719.6 元。4.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2,283,680 元。5.被告二至被告八对第 1-4 项的债券卖出本息损失、债券持有本息损失、债券逾期利息损失及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2022)辽 01 民初 53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 年 8 月 22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沈
2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辽 01 民初 531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公司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严格遵循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在债券存续期间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作为“H20 华集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杨先生、郑女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57061521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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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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