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1
债券简称:H20 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第 32 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关于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事项
2023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披露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
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于2023年1月4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争债券本金
210,000,000 元,利息 26,776,438 元(以 21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5%
的标准,自 2020 年 6 月 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合计 236,776,438 元;2.上述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600,000 元;3.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2022 年 12 月 30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辽 01 民初 17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二审情况
2022 年 12 月 30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原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 01 民初 1711 号民事裁定
书中关于‘驳回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至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3 年 9 月 5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收到辽宁
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辽民终 17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公司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严格遵循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在债券存续期间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作为“H20 华集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
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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