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5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43017.SH H17 华汽 1
145860.SH H17 华汽 5
127859.SH/1880183.IB H18 华汽 1/18 华汽债 01
127860.SH/1880184.IB H18 华汽 2/18 华汽债 02
127893.SH/1880227.IB H18 华汽 3/18 华汽债 03
151123.SH H19 华晨 2
151236.SH H19 华晨 4
152134.SH/1980085.IB H19 华汽 1/19 华汽债 01
151408.SH H19 华晨 5
151595.SH H19 华晨 6
152218.SH/1980191.IB H19 华汽 2/19 华汽债 02
155651.SH H19 华集 1
163118.SH H20 华集 1
166202.SH H20 华晨 1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二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被告五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被告八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辽 01 民初 531 号。
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收到沈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债券卖出本息损失暂计 4,295,207.17 元。2.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债券持有本息损失人民币 115,331,549.2 元。3.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债券持有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7,210,719.6 元。4.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2,283,680 元。5.被告二至被告八对第 1-4 项的债券卖出本息损失、债券持有本息损失、债券逾期利息损失及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收到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辽 01 民初 53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 年 8 月 22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
理人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辽 01 民初 531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2023 年 9 月 14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
人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量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三(一审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上诉人四(一审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五(一审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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