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5
债券简称:H20 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第 33 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九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关于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事项
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披露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
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法院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0)辽 01 民初 1819 号。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尚未收到起诉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 9 月冻结了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金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股权 1 亿元和沈阳金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1.75 亿元。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二审情况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从管理人处获悉,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向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为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为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诉人请求撤销(2020)辽 01 民初 1819 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 01 民初 1819 号民事裁定,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3 年 9 月 7 日,管理人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辽民终
60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 01 民初 201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公司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严格遵循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在债券存续期间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作为“H20 华集 1”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
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相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杨先生、郑女士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57061521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100029
(本页以下无正文)
2023 9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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