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9
债券简称:H20 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进展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 年度第 37 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关于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事项
2023 年 12 月 21 日,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
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辽 01 民初 1057号。
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金额 494,491,588.7 元。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收到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 493,272,918.78 元;
(二)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 493,272,918.78 元的利息(截至 2020
年 7 月 5 日,欠息合计 1,218,669.92 元;自 2020 年 7 月 6 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
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收);
(三)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 90,000 元;
(四)被告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493,272,918.78 元及利息、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律师费 90,000 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
部分有权向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 日内,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数额,被告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六)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于 2021 年12 月23 日收到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原审被告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请求法院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初 10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2 年 1 月 6 日,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处获悉,管理人经研究后,认为一审判决对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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