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8
债券简称:H20 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进展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 年度第 2 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关于华晨集团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事项
2024 年 1 月 12 日,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
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8 月 12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传票,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债务本金、利息、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 1,818,003,869.16 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2022 年 1 月 11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
公 司 欠 付 原 告 中 国 光 大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及利息共计
1,817,198,869.1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第三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2022 年 1 月 4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一审被告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请求法院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 01 民初 768 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2022 年 12 月 29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收到辽宁省高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2022)辽民终 317 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 01 民初 768 号民事判决;
(二)沈阳金杯工业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息合计 1,817,198,869.16 元款项,在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再审情况
2023年7月10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最高法民申 974 号再审申请书,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金杯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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