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6
债券简称:H20 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 年度第 14 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四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华晨集团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情况
2024 年 4 月 10 日,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
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二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被告五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被告八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辽 01 民初 531号。
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7 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债券卖出本息损失暂计 4,295,207.17 元。2.被
告 一 华 晨 汽 车 集 团 控 股 有 限公司赔偿原告债券持有本息损失人民币
115,331,549.2 元。3.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债券持有逾期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 7,210,719.6 元。4.被告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2,283,680 元。5.被告二至被告八对第 1-4 项的债券卖出本息损失、债券持有本息损失、债券逾期利息损失及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8 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2022)辽 01 民初 53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 年 8 月 22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辽 01 民初 531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2023 年 9 月 14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收到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量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一(一审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一审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三(一审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上诉人四(一审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五(一审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 01 民初 531 号民
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案涉债券卖出本金损失 4,410,280 元、持有本息损失 97,137,407.43 元)。
2024 年 4 月 8 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收到辽宁
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辽民终 179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687,406 元,由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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