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债券代码: 债券简称:
143017.SH H17 华汽1
145860.SH H17华汽5
127859.SH/1880183.IB H18华汽1/18 华汽债 01
127860.SH/1880184.IB H18 华汽2/18 华汽债 02
127893 .SH/1880227.IB H18 华汽3/18 华汽债 03
151 123.SH H19 华晨 2
151236.SH H19 华晨 4
152134.SH/1980085.IB H19 华汽1/19 华汽债01
151408.SH H19 华晨 5
151595.SH H19华晨 6
152218.SH/1980191.IB H19华汽2/19 华汽债 02
155651.SH H19华集1
163118.SH H20 华集1
166202.SH
H20 华晨1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法院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号为(2020)辽 01民初1819 号。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尚未收到起诉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冻结了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金运
汽车物流有限公 司股权1亿元和沈阳金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 权1.75亿元。
二 、 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4年4月 23日 收到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2023 )辽 01民 初1668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偿还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租金66,578,872.2 元;
(二)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
违约(以66,578,872.2 元 为基数, 按 LP R标准从2022年4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给付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购价款10,000元;
(四)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给付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185,537.5元、 律师费 250,000 元;
(五)确认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 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共同给付义务;
(六 )驳回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 百六 十四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50,720 元, 由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
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376,922.05 元 ,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 担873,797.95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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