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债券简称:H20 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 年度第 16 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四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华晨集团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相关情况
2024 年 4 月 25 日,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
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法院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0)辽 01 民初 1819 号。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尚未收到起诉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 9 月冻结了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金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股权 1 亿元和沈阳金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1.75 亿元。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辽 01 民初 16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租金 66,578,872.2 元;
(二)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以 66,578,872.2 元为基数,
按 LPR 标准从 2022 年 4 月 2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购价款 10,000 元;
(四)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 185,537.5 元、律师费250,000 元;
(五)确认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共同给付义务;
(六)驳回原告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50,720 元,由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376,922.05 元,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873,797.9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二审情况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从管理人处获悉,沈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向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为大连装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为上海华颂商旅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诉人请求撤销(2020)辽 01 民初 1819 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 01 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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