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7
债券简称:H20 华集 1 债券代码:163118.SH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及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 年度第 20 次)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9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华晨集团或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编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债券投资人注意投资、交易违约债券的风险,依法投资、交易债券,不得参与内幕交易,不得违规操作或扰乱市场秩序。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一、华晨集团关于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事项的相关情况
2024 年 6 月 3 日,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涉
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和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原告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三为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四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原告系争债
券本金 60,000,000 元,利息 4,576,110 元(以 6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2%的标准,自 2020 年 9 月 18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 2021 年 12
月 10 日),合计人民币 64,576,110 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480,000 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申请人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上述案件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号为(2022)辽 01 民初 1765 号。
案件二:原告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受理法院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辽 01 民初 1768 号。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收到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支付原告西藏暖流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系争债券本金 61,299,000 元,利息 4,108,209 元(以 61,299,000 元
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4%的标准,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暂算至 2021 年 12 月 10 日),合计人民币 65,407,209 元;2.被告国开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支付原告西藏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 214,547 元;3.被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 12 家企业管理人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收到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申请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申请依法追加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案件一: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收到华晨汽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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