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8
债券简称: 19 青城 G1 债券代码: 155761.SH
19 青城 G2 155806.SH
20 青城 G1 163123.SH
20 青城 G2 163199.SH
20 青城 G3 163385.SH
20 青城 G4 163386.SH
20 青城 Y1 163503.SH
20 青城 01 175242.SH
20 青城 02 175243.SH
20 青城 03 175301.SH
20 青城 04 175302.SH
20 青城 05 149320.SZ
20 青城 06 149321.SZ
21 青城 01 149389.SZ
21 青城 02 149390.SZ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
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二零二一年五月2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
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
者)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说明书》、《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2020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青岛城
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3
一、 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
本案原告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青岛捷能汽轮
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0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岛捷能汽轮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搬迁补偿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原告作
为包括被告在内的捷能中泰片区的前期土地整理单位,先期垫付启动资金 2 亿
元,后续从整体搬迁补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原告垫付启动资金 2 亿元后由于市政
府对相关职能进行调整,经报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退出了该片区前期整理单位。
原告退出该片区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后,就框架协议的解除及要求被告返还垫
付的 2 亿元搬迁启动资金事宜,在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下,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
未果。 2017 年 7 月 31 日,该项目的土地前期整理单位已被案外人鲁商置业青岛
有限公司中标,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并
已实际履行。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框架协议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事实上已无
法履行。
原告已就上述事宜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框
架协议,返还原告先期支付的启动资金及利息合计 2.96 亿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应连续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启动资金时止),同时由被告承担诉讼
费用。目前,本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 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上述诉讼预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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