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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3 18:37:04 股吧网页版
建车B: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汇富通投资有限公司及南方工业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增持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汇富通投资有限公司



南方工业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增持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专项核查意见

大成(专)字[2024]第 069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16-21F,Tower B,ZT INTERNATIONAL CENTER,No.10,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100020,Beijing,China

Tel:+86 10-58137799 Fax:+86 10-58137788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中 汇 富 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及

南 方 工 业 国 际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增 持 重 庆 建 设 汽 车 系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之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大成(专)字[2024]第 069 号
致:中汇富通投资有限公司、南方工业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中汇富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富通”)及南方工业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国际”)(“中汇富通”和“南方国际”以下合称“增持人”)增持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建车B”)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出具。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和假设: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增持人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
所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3、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政府官方网站的查询结果作出判断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相关方的说明(如有)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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