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6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刊
登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总体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占该类别 股 占该类别 占该类
股东类型 股东 有表决权 东 有表决权 股东 代表股份 别有表
人数 代表股份数 总股份数 人 代表股份数 总股份数 人数 数 决权总
比例% 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总体情况 12 126,884,920 47.6883% 2 125,861,320 47.3036% 10 1,023,600 0.3847%
其中:中 11 1,153,600 0.8220% 1 130,000 0.0926% 10 1,023,600
小投资者 0.7294%
内资股东 2 125,861,320 98.2744% 2 12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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