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投资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
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
他相关权益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企业,合资合作,对
各级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兼并等(包括出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份额收购)。
(二)金融投资。包括以获取财务性投资收益为目的的一年期以上证券投
资、期货投资、委托贷款、保险产品投资、理财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
不动产和生产性设备等。
(四)其他类型投资。包括投资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特指按会计准则需纳入无形资产科目的无形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台湾地区)开展以上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额,是指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全部资源投入总
额,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融资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投入。投资若
属同一个项目分企业、分批、分期投入,投资额合并计算。根据投资项目类别
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涉及基建技改或大额固定资产购置的投资,投资额等于可行性研究
报告载明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二)新设公司,投资额等于认缴注册资本乘以股权比例;续存及参股公司增资,投资额等于按股权比例认缴的增资金额。
(三)股权收购,投资额等于实际收购价格或支付对价;有未来投资承诺的,应包含承诺投资的总金额。
(四)金融及其他类型投资,投资额等于实际支付的本金。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战略导向、效益优先、高质量发展、能力匹配”的基本原则,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并表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参股企业按照相应企业的《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投资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可授予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内的决策权。
第七条 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须经党组织会议前置审议的投资事项,须经公司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后,再由投资决策机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实施投资的主要责任人,主要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协调、监控,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方案或投资计划作出修订。
第九条 经总经理同意,投资项目可提交至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讨论,主要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审议,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为决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别负责相应的投资管理事项。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一)公司投融资部是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公司年度投资预算;负责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寻找合适投资项目,并对接公司内外引荐的投资项目;负责牵头组建项目组或尽调工作组,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前期研究、尽职调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实施股权投资项目、金融投资项目;负责投资统计管理、投后评价管理工作。
(二)公司负责产品引进类投资业务(主要为无形资产投资项目,涉及股权 投资的,按股权投资项目实施)的部门负责公司药品和药械注册批件受让、获取 代理权等产品引进方面的前瞻性研究,提出产品引进的战略方案和建议等;负责 寻找产品引进类投资项目;负责协同完成产品引进的前期研究、尽职调查;负责 组织实施产品引进类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其工作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项目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