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0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条所称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还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谈,根据公司制定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含最终报价)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发布选聘文件,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家及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 涉及两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公司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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