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4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技术、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10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提供的与《关注函》所涉事项有关的文件,包括对《关注函》的回复说明、相关公告及有关资料,并就《关注函》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仅就《关注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或有关公告、及公司对未来经营状况、有息负债偿还及续贷安排、回款预测等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将努力确保相关预测得以实现、相关措施得以落实,努力促成公司续贷、项目回款与预期一致,且保证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回复本次《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公司关于《关注函》中有关事项的说明与回复
关于《关注函》中所涉有关事项,公司已提交《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关注函回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详细说明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所涉相关诉讼的原因和具体内容,截至回函日是否被提起诉讼及最新进展,并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或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被执行情形,如是,请补充披露。
截至2024年6月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30,725.72万元,实际被司法冻结30,725.72万元,公司基本户与一般户被冻结金额542.44万元,并有部分银行账户存在轮候冻结情形。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资金情况如下:
序号 被冻结账户 账户性质 实际冻结金额(万元)
1 招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 1,596.76
2 浦东银行杭州保俶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 3,338.25
3 中信银行杭州湖墅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 1,745.27
4 农业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 2,342.81
5 工商银行杭州庆春路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 9,365.17
6 兴业银行杭州高新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 12,337.46
7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 一般户 0.00
8 杭州银行杭州西城支行 基本户 289.75
9 北京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 一般户 2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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