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4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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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8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沈阳市浑南新区
全运路 33 号,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C1 办公楼会议中心 101 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琨元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8 月 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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