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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7 19:13:21 股吧网页版
深交所:红日药业_监管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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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姚小青、郑丹、杨伊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4〕第 151 号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红日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 2024〕 27 号), 你公司 2023 年
与甘肃佛慈红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5,591.35
万元,你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
时披露,公司时任董事长姚小青、时任总经理郑丹、董事会
秘书杨伊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2.7 条和《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2.7 条的规定。姚小青、郑丹、杨伊的上述行为违2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5.1.2 条、第 7.2.7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7.2.7 条的规定。 请
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9 月 27 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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