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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4 18:39:02 股吧网页版
华谊兄弟: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Add: 5/9/10/13/17Floor,Broadcasting Tower, No.14,Jianwai Avenue,Chao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65211833 传真Fax: 8610-8838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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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惠忠、牛金钢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有关的
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查验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
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
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上刊登了《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
街 18 号丰联广场 B 座 9 层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高辉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经审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额为411,257,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227%。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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