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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1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2024)浩律法字第 816 号
致: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纪鼎利”)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对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 24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要求公司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的法律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上述文件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盖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题述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作出核查和作出评价的资格,本所在有关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审计或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的引用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本所对非以前述目的使用本法律意见书而产生的任何结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无义务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向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说服或解释。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问询函》回复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 文
一、《问询函》问题三第(1)项:结合逐笔担保抵押合同内容及签订日等情况,说明你公司最早知悉房屋被抵押的时点,你公司未在抵押债务开始日期期间(2021 年
1 月 27 日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发现相关房屋被用于抵押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责
任人,以及你公司是否实质享有抵债房屋的所有权、能否将抵债房屋确认为你公司的资产。
回复:
(一)关于担保抵押合同内容及签订日和世纪鼎利最早知悉房屋被抵押的时点
根据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信息
查询结果》及后续调查所取得的房屋登记档案资料,2021 年 1 月 27 日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期间,登记在南通智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智翔”)名下的南通市
科泽路 199 号智汇科技园 18 幢、19 幢、20 幢、21 幢、22 幢、23 幢、29 幢、34 幢、
44 幢房屋(以下简称“9 幢房屋”或“抵押房屋”)所涉抵押债务情况如下:
序 签订日 合 同 名 借款人 抵押权 借 款 金 借 款 期 抵押物 抵 押 担保范
号 称 人 额 限 方式 围
1. 2021/1/27 《 不 动 朱进波 曹轶群 2000 万 2021/1/2 科泽路 一 般 本金、
产 借 款 元,利息 7 至 199 号 抵押 利息、
抵 押 合 1%/月 2021/7/2 智汇科 违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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