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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2 18:51:09 股吧网页版
世纪鼎利:关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2


证券代码:300050 证券简称:世纪鼎利 公告编号:2024-038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102,465,045.05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珠海世纪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藏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云在线”)作为原告,就与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绵阳城市学院的合同纠纷事项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西藏云在线已收到绵阳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川 07 民初 38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和被告情况

原告:西藏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被告二:绵阳城市学院

2、诉讼请求

(1)请求绵阳中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联合办学服务费23,630,079.90元;
(2)请求绵阳中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3,839,469.00 元(暂计算
至 2022 年 12 月 21 日,滞纳金计算方式:从 2018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以 18%为年利率计算滞纳金;从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滞纳金,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3)请求绵阳中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 51,619,996.15 元;

(4)请求绵阳中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23,375,500.00 元;
以上(1)-(4)项上诉请求金额暂合计为 102,465,045.05 元;

(5)请求确认原被告签署的《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西藏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建“鼎利学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西藏
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鼎利学院”服务合作协议》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解
除;

(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11 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西藏云在线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建“鼎利学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西藏云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鼎利学院”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鼎利学院合作相关事宜。

《框架协议》《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联合办学服务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以及滞纳金计算标准等。

2021 年 5 月,被告一转设为被告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二被告均长期拖
欠原告联合办学服务费。

原被告另案诉讼过程中,二被告通过提起反诉的形式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合作协议》,此外,二被告于 2023 年 1 月强行单方接管鼎利学院并收归管理。基于此,原告认为,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合作协议》因二
被告违约,提前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解除。

《框架协议》《合作协议》解除后,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的联合办学服务费 23,630,079.90 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标准支付滞纳金。

根据《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在二被告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二被告应按照合同解除时的资产评估价折算现金退还原告,原告投入人民币 8,550 万元

所建项目在 2023 年 1 月 30 日的资产价值为 51,619,996.15 元。

此外,《框架协议》《合作协议》因二被告提前违约解除后,二被告应按照《民法典》第 584 条之规定向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经原告根据实际合作期间的经营情况计算,同时结合司法实务中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二被告应向原告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23,375,500.00 元。

综上,西藏云在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绵阳中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公司前次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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