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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4 18:14:16 股吧网页版
琏升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eascend Technology Co., Ltd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应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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