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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9 19:13:24 股吧网页版
琏升科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9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卓漫桦、邱世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从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的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的方式召开。(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9 日特定时间段。其中:①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交易
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黄明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446,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22%。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27,8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89%。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26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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