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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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特殊情况下,经战略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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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两日内未被通知人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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