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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宇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24 层 邮编:518034

42/41/31/24/F,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1664/FY/2024-454
致: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载了《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召开。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珠海市唐家东岸白沙路 1 号
欧比特科技园研发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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