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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环保: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创环保”)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 276 号)(以下称“问询函”)中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下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回复《问询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本所律师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文

《问询函》问题 4.报告期末,你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6,153.5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6%,其中质押股数5,890 万元,占其持股数量的 95.72%,冻结股数为 2,228.58 万股,占其持股数量的 36.22%,标记股数为 750 万股,占其持股数量的 12.19%。请你公司:

(1)补充说明控股股东质押融资金额及具体用途,逐笔说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最新质押情况、质押警戒线、平仓线,是否存在平仓风险或其他债务风险,应对质押风险的具体安排及拟补充质押物的具体情况。

(2)补充说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及标记的具体情况,包括冻结标记方、债务金额、冻结标记时间、截至目前的协商进展、是否存在拍卖风险等。

(3)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光辉、宋安芳目前债务情况,结合其所控制资产及变现情况、负债到期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或债务逾期情形。

(4)结合前述回复说明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风险。

(5)结合报告期内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违规担保情形。

请律师就前述第(1)至(4)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就第(5)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控股股东质押融资金额及具体用途,逐笔说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最新质押情况、质押警戒线、平仓线,是否存在平仓风险或其他债务风险,应对质押风险的具体安排及拟补充质押物的具体情况

(一)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最新质押情况、质押警戒线、平仓线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控股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
意见出具之日,上海中创凌兴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创凌兴”)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为 50,535,8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1%,其中已质押股份数量为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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