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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23:03:08 股吧网页版
中能电气: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30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 95 号华润大厦 B 座 12-13 层

电话:0592-3261888 传真:0592-3261922

邮编:361004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以现场出席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在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 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 20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吴昊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9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345 人,代表股份合计244,829,5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7,587,212 股的比例为 43.9088%。具体情况如下: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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