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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3 21:38:24 股吧网页版
金利华电: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4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管理职责,保证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推进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工作负责人。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予以聘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由总经理提请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及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以下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少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少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少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少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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